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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药广告
1、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 1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 2)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; 3)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《兽药广告审查表》(原件); 4)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: a)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,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本; b)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; c)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; 5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 2、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: 1)兽用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; 2)所含成分的种类、含量、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; 3)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的,有毒副作用的兽药; 4)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,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《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》的兽药。 3、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: 1)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,如:“疗效最佳”、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完全无副作用”等; 2)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、有效率及获奖内容; 3)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、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或者专家、兽医、用户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内容; 4)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,也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; 5)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;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。 4、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: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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