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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广告
1、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 1)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,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如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,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。 2)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 3)《医疗广告审查表》(原件) 4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 2、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: 1)医疗机构第一名称; 2)医疗机构地址; 3)所有制形式; 4)医疗机构类别; 5)诊疗科目; 6)床位数; 7)接诊时间; 8)联系电话。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、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。 3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 1)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 2)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; 3)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 4)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; 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 4、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: 1)医疗机构第一名称; 2)《医疗广告审查表》批准文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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